《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法释【2017】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5日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不同于其他工作,法律是复杂且专业性强的工作,不断学习是本所对每一名律师最基础的要求;与时俱进,时刻关注法律的最新动态是本所一直遵循的工作守则;同心协力,共同进步是本所一直坚信的工作理念。 本所律师一致坚信业务能力精湛是律师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值《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之际,本所多位资深大律师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规定分别从自己专长的业务领域,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在实务适用中的特殊技能与年轻律师作了分享。增加了本所年轻律师的法学功底,提升了年轻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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