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涉及劳动用工的法律问题 2020年春节前夕,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简称为“NCP”)疫情的爆发对各行各业造成了极大影响,尤其是使得本来应在春节期间大干一场的各大餐饮企业突然一下遭遇寒冬,疫情期间各类线下门店被迫关停,春节前储备的物资食材无法消耗,现金流周转出现困难,同时还要承受场租、员工成本支出等诸多问题,大面积的停工、停产使得所有餐饮企业都在面临着一场生死考验。在依然可能持续较长时间的疫情期间,我们专门整理了餐饮企业较为关心的几大法律问题,以帮助您免去法律方面的后顾之忧。
企业内部问题
01 企业复工后是否要为职工配发口罩 (一)2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领导表示,目前除了湖北以外的地区正在逐步复工复产,企业要配备消毒液、体温枪等物资,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未休假的工资报酬应该按照有关的政策保障落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但口罩真心买不到啊!我们建议,有条件的餐饮企业还是应当尽量为劳动者尤其是生产部门职工、直接面对面接触顾客的职工提供口罩,实在无法保证口罩供应的,要求职工必须佩戴口罩上岗工作。同时,还应对操作间及营业场进行所定时消毒,并积极为职工测量体温。
02 企业复工后发现感染人员是否需要进行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我们建议,餐饮企业应在复工后可加强对职工有关新冠病毒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如发现企业职工有发热、乏力、长时间干咳等表现,应及时将员工送医,并对相关区域进行彻底消毒。
03 企业复工是否需要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目前全国各个省、市、区都基本设有当地防控指挥部,以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并设置了当地的复工要求、防控措施、审批要求和工作机制。我们建议,在企业复工前可直接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相关部门咨询相关企业复工经办流程。避免未经审批擅自复工或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而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风险。 职工薪资及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
04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全国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纷纷作出相关规定应对此问题,如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5 用人单位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另外,全国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纷纷作出相关规定应对此问题,如根据《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调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海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06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确定?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暂时未明确给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定义,我们认为,对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理解: (1)从企业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2)按照单位实际结算月工资的具体时间段,如上月第一个工作日至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单位实际计薪周期计算,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我们认为,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界定的前提下,采用第二种单位实际计薪周期理解更符合实际,也更容易被企业职工接受。
07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另外,全国各地方政府也纷纷作出相关规定应对此问题,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中提出了19条具体措施,其中第12条规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我们建议,目前各地均出台相关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延期政策,确实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人员成本压力较大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期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08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可否暂缓发放职工工资?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二)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我们建议,在疫情期间,企业可积极与职工协商,如职工同意企业采取暂缓发放部分工资报酬等形式的,应积极与员工签署如《员工薪酬发放比例调整通知确认函》,避免后续因上述问题产生劳动关系法律纠纷。 我们相信疫情迟早会过去,疫情过后,餐饮企业必然会迎来强势复苏。在此期间,如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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