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以“复”,法律护航
整理人:成慧 随着各地企业陆续复工复产,针对期间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于2月25日共同发布《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该《意见》具有三方面特点:一、突出法治导向,注重措施的合法性;二、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措施的针对性;三、突出精准导向,注重措施的正当性。 以下对于该《意见》涉及的12项工作举措和具体要求进行逐项梳理。
依法保障篇
推动健全完善政策法规 ——推动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完善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相关制度。 ——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出台复工复产、扩大内需、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政策规定。 ——严格禁止在法律法规外增加许可事项、增设许可条件,防止设置过高门槛限制和影响复工复产。 ——加快对有关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注意平衡好各方权利义务。 ——加强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研究。
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合理使用行政裁量权,坚持宽严相济、柔性执法以化解矛盾,防止执法过度、简单粗暴、引发社会矛盾。 ——对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已建立严格防疫岗位责任制和疫情应急处理机制的企业,积极为其申请增产、转产、开展科研攻关等相关行政许可提供方便、创造条件,简化工作流程。 ——认真做好道路交通保障工作,打通人流、物流堵点,在保障疫情防控车辆优先通行的同时,科学优化交通管控,全力保障公路路网安全顺畅运行。 ——对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集中运送农民工等群体返岗复工直通车,加强沿途安全保障。强化货运驾驶人警示教育,严格货车安全技术状况检查,严防货车肇事引发事故。 ——加强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切实做好海上交通保障工作。
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违法犯罪 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交通设施等;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等; ——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等; ——非法捕杀、非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涉黑涉恶、电信网络诈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的适用法律,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依法审慎地审理有关案件。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超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商品,或因疫情防控需要,为赶工期导致产品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经鉴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质量标准,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依法妥善处理。 ——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复工复产,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要根据企业是否依法采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综合认定行为性质,依法妥善处理。 ——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审理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稳妥认定外商投资合同效力。
慎用强制措施 在涉及企业案件中,认真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慎重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依法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现场勘验等方式。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对企业经营者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依法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押但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对羁押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处理。
优化办案方式,确保案件办理效果 ——加快涉企业犯罪案件的办理进度,除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外,依法快速办结。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方式把握不当,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对企业因面临司法查控等民事执行措施难以复工复产、维持正常经营的,加强部门协作,研究更合理的执行方案,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帮助企业化解矛盾。 ——对有疾病、残疾等情形的困境儿童,其监护人因复工复产、隔离管控等原因,暂时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第一时间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并依法开展相关司法救助或救治工作。
做好纠纷排查调处 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等方式,及时有效化解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主动做好心理疏导,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确诊人员、隔离人员和病人家属。 ——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调解组织网络,重点在矛盾纠纷多发的行业和区域加大调解组织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和职工主动选择、自愿接受调解服务。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鼓励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会工作人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
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对于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审查并依法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加强涉疫情防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执行活动,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立即纠正。 ——加强对涉企业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裁定或行政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对疫情防控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准确把握法律监督与保障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积极延伸办案职能作用,企业生产经营因案面临实际困难的,大力协调帮助解决。
高质高效提供政法公共服务 ——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做好证明开具工作。 ——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证明、证据保全的职能优势,对因疫情影响、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用于免责的商事声明等公证事项的企业,及时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引导公证机构主动为涉疫重点企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引导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支持困难企业,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实行缓缴服务费用。 ——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实行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辅助执行,提供无接触的司法保障和诉讼服务。
加快办理涉企涉职工行政复议案件 涉及复工复产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用、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引发行政争议的,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依法稳妥化解相关争议,严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积极组织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引导、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开展疫情依法防控工作,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发挥各地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为相关部门制定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出台有关防疫指导、监督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当好法治参谋和助手。 ——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经营决策、防控疫情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办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妥善处理各类法律纠纷。 ——组织专业律师针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多发的物业租赁、劳动争议、工资社保、工伤赔偿等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问题加强研究,提出风险防控意见和建议,编印法律实务工作指南。 ——鼓励律师事务所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法律顾问单位和其他企业,酌情减免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 ——加强法治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把普法融入疫情防控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过程中。 ——充分发挥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作用,做好复工复产政策解读与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抽调专业力量组成法律服务团,提供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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