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下的合同法律问题分析
整理人:成慧 聂嵲
始自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猝不及防地打乱了全国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而作为维系社会各项活动的进行、稳定社会主体之间民事关系重要纽带的合同,其正常履行在此特殊时期无疑面临极大的挑战。 “封城之下我们公司的货运不出去,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早就过了,怎么办?”“响应国家的号召我们取消了原定的旅游计划,按照合同我们可不可以得到退款?”“因疫情防控要求员工不能来公司正常上班,劳动合同有没有规定公司可以不发工资?”…… 这些因疫情而导致的不在合同各方预期内的变化,都将带来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后果,在此情形下,合同各方应当如何妥善处理合同,以在公平互利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损失,相信也是合同履行已经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的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下文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归纳整理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的合同的相关善后处理问题。
上篇:合同处理的共性问题 一、合同的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双方都仍有继续完成交易的意愿,而且合同还没有达到完全不能执行的程度,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利益,双方可以选择在协商变更履行条件和内容的前提下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变更履行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比如,将交货期延长至疫情影响解除,将旅游计划改期;部分减免租金;调整工作内容及工资,等等。 对于需变更的履行条件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前提是经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合同还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合同在变更条件的情况下得以继续履行,是双方对于不能正常履行的部分的接受,但并不意味着享有权利的一方对于追责的必然放弃。换句话说,除非在变更合同的同时明确放弃,否则未违约方对于违约方仍享有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作为受到疫情影响的合同一方,也可以基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提出对违约责任的免除。前提是,免责范围与程度应与不可抗力影响相适应,如不可抗力仅影响部分合同义务履行,则免责范围应限于该部分对应的违约责任。尤其是,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违约之后或者并非违约的直接原因(比如违约方在疫情发生之前就已经发生交货逾期),则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因此,提醒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或个人,在变更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既要明确变更后的履行条件和内容,也一定要明确对于未能履行的合同内容的处理方式,是全部还是部分免责。双方协商过程中,可以基于法律法规对于免除责任的基本约定,再综合考虑双方的现实情况,以公平、诚信和互利为原则灵活处理,以达成一致。
二、合同的解除 如果前述得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均不存在,合同的变更履行已不可能,或者继续履行将造成更大的损失,那么尽早解除合同则是最佳选择。 (一)解除合同的情形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合法情形主要为三类,一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二是当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三是当法律约定的情形出现时,不需要双方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即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包括如下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一致来解除合同时,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可以主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来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程序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解除合同的通知可通过当面通知、EMS快递邮寄、公证邮寄或邮箱、微信、短信、QQ等电子途径发送。通过电子送达的内容,可以是解除函的纯文字内容,也可以是已盖章的解除函的图片或扫描件(应保证内容清晰可见)。如果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三)合同解除的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之后,视合同的履行程度而有不同的后果。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要求定金甚至已付合同款的返还即是恢复原状的一种方式。比如此次受疫情严重影响的旅游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对于因疫情而取消旅游项目的游客来说,除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之外的金额是可以请求退还的,而关于已发生费用的情况及金额应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若游客选择的是自由行,收取费用的主体主要为酒店经营者、旅游景点经营者、运输服务经营者;在此情形下,因疫情而取消旅游行程的游客有权要求上述主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三、合同方的义务 在上述对于已生效合同的善后处理中,无论是通过变更合同而继续履行,还是双方协商或单方解除合同以止损,合同方都应当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通知义务、证明义务、减损义务,以确保在合同变更履行或解除过程中的合法性。 ——通知义务。受疫情影响的一方所提出的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及免除责任等主张,均应当及时通知到合同对方当事人。通知方式建议通过书面形式(邮件、微信、短信或者特殊情况下电话录音亦可)。特此提醒,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通知方式和联络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比如仅能通过在合同中明确指定的邮箱发送邮件,仅能对接合同明确指定的联系人。就通知的时间和内容而言,原则上应在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影响后最短时间内通过电子通讯等手段发出通知,同时根据实际条件辅以快递等方式。通知内容应至少包括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因果关系两部分。 ——证明义务。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应当对自己提出的各种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说构成不可抗力的疫情的发生,因为疫情而受到的影响(发生的损失凭证)等。其中,特别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证明,应在发出通知时或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内容一般应包括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相关诊疗证明文件等,以证明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当事人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实现“不见面办公”,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减损义务。与前两项义务不同的是,减损义务主要在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也就是说,接到违约方通知后,未违约方不要认为自己就没有任何责任了。比方说,接到游客取消行程通知的旅行社应当及时联系航空公司或酒店去取消预订,否则,本可以在第一时间取消的机票或酒店由于旅行社的拖延或者不作为而超过期限无法取消,那么,旅行社应当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机票或酒店费用,而不能以此为由不退还游客的费用。当然,履行减损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上面的例子中如果发生了退票费或合理的预订费,旅游社是有权从应退还游客的费用中予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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