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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专题|如果您的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影响,您可以这样做
来源:    发表日期: 2020/3/6    阅读次数: 502

律师支招|如果您的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影响,您可以这样做


整理人:聂嵲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仅打乱了全国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也不同程度地影响到维系社会主体民事关系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运转的各类合同。因疫情而导致的不在合同各方预期内的变化,为各类合同带来不能正常履行的后果。您是否也面临着下文中的各类困境和疑问?来听听律师给您支支招。


下篇:一些常见合同的具体问题


租赁合同

       问:我因为回老家而被隔离无法返回工作地,可不可以向房东申请退租或者减免租金?

       对于居住性用房,承租人因疫情被隔离或被行政机关严格管制无法回到承租房屋的,可以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如承租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与出租人协商,按照公平原则减免承租人部分租金。双方先确定从疫情开始至今已发生的租金,并对可预计期间内的租金标准及租金支付时间进行协商。

       ——如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及时向出租人发出解除通知,并将解除事由的依据向出租人说明并提供相应佐证。出租人对于承租人存在上述情形的,不得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留有个人物品,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同意并做好物品保全及保存的情况下,进行房屋的收回。

       问:由于政府出台的政策导致租赁的厂房无法复工/门店无法营业,企业作为承租方可不可以向出租方申请退租或减免租金?

       对于经营性、生产性用房,因该类房屋承租人投入大量装修、改建等费用,且承租主体多为公司以及租赁周期较长的特点,我们建议对该类租赁合同的解除应持谨慎态度。

       ——如承租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承租房屋因疫情导致严格管控无法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免严格管控期间的部分租金;因政府的行政命令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开工,承租人亦可要求减免部分租金。除通过上述不可抗力等理由与出租方协商外,承租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达到减免租金的目的。

       ——如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可依据房屋租赁期间、剩余租期等情况对于房屋装修改建等损失,适用公平原则分配责任。

       由于租房的企业多为小微企业,为使其持续发展,已有多地出台了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如北京市政府2月5日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就对“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作出规定。此外,《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中,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问:我作为房东响应政府号召减免了租金,因收租需要缴付的税款是否也可相应减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表明,对商户或个人免租或者减免物业费,不属于公益捐赠和无偿提供的服务,所以无论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上看,暂时都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仍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纳税。我们建议出租方与租户协商解除正在履行的合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其他条款不变,重新约定免租或者减租期间的租金,并将新合同提交税局作为计税依据,据此减免相应的税款。


销售合同

       问:由于疫情导致逾期交货,该如何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

       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停业,从而对货物交付产生实质障碍,企业可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积极协商解决或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避免各方损失扩大。

       对于所处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小,并不导致合同客观无法履行,但因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企业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此外,对于因受疫情影响从而导致货物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运输合同,当事人亦可主张解除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

       问:我司与外国合作方签订了国际贸易合同,现由于疫情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应当如何认定与适用不可抗力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企业应核查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确认合同适用哪国法,再确认目前情形是否可构成该国法律项下的不可抗力,以及不可抗力在法律上如何处理等问题。如果国际贸易合同中对于适用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一般会认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有三个:非当事人所能控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障碍及其结果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因此,如国际贸易合同以《公约》作为法律依据,则遇到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对于由此而导致的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问题,可不负法律责任。但需注意的是,该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方仍有权采取要求交付替代物、降低价金等救济措施。

       ——企业还应核查国际贸易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是否有明确的定义。如合同中明确地将流行性传染病列为不可抗力事件,则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发生的理由是毫无争议的。如果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比较宽泛或没有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企业可参考国际惯例以及司法实践认定来进行判断。

       ——企业在主张不可抗力时务必履行通知义务,比如向外国合作方及时发出《告知函》。此外,还需向中国贸促会或当地商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与《告知函》一并送达对方。

       问:作为企业,疫情之下应当如何防范国际贸易合同的风险?

       ——全面检查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筛选出因疫情已经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合同,及时履行通知外国合作方的义务。

       ——对于准备签署的国际贸易合同,再次评估疫情对合同正常履行的影响,并且建议在合同中加入疫情管控的特别条款,如因疫情防控措施而导致合同难以履行的,互不追责。

       ——通过中国贸促会在线平台申请不可抗力证明书。此外,收集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为管控疫情而发布的相关政策,以留作认定“不可抗力”的证明。

       ——及时与外国合作方通过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沟通,告知此次疫情的情况,如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政府相关政策等,争取尽量与外国合作方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旅游合同

       问:由于疫情导致尚未开始的旅游行程无法按计划进行,我作为游客有哪些选择,已经交付的费用是否可以全部退回?

       旅游者可以选择变更合同(延期、更改行程)或解除合同。

       ——变更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双方可以达成合意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解除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这里的“履行辅助人”,是指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如航空公司、酒店等。不过,目前景区、酒店、铁路、公路、餐饮等行业纷纷出台政策并全额免除因预定、变更、取消、延迟产生的相关损失和手续费,旅游者的损失也可以得到相应减少。

       问:我已经随旅游团出行,但由于疫情半路出现了滞留问题,因此增加的费用是否应该由旅行社承担?

       关于已出行的旅客滞留问题可以参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由此可见,若由于此次疫情导致旅客滞留,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服务合同

       问:我经营着一家婚庆公司,原本许多情侣准备在今年二月份结婚并已经与我司签订服务合同,现无法按时举行婚礼,应该怎么办?

       我们建议合同双方可就服务期延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处理。在此期间,受托方企业(即婚庆公司)应当收集好政府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及服务事项暂停、取消的相关政策、往来文件,以避免后期发生诉讼时就服务事项暂停、取消原因发生的争议。

       我们还建议企业在以后服务合同签订时应更加重视不可抗力条款的设置,明确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服务期延长、服务时间调配及费用是否增补等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问:此次疫情导致许多工程被迫停工,停工期间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3.2条确定的一般原则,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损失和费用分担的基本原则仍遵循“有约定从约定”。

       问:疫情之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权益?

       ——就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积极协商,互利共赢、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

       ——如合同相对方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了继续履行的能力,可以通过适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借助“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权益,并非必然需要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或情势变更规则。

       问: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有哪些情形不适用不可抗力?

       ——项目在疫情爆发前已经延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如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过错导致项目延误,在延误期间遭遇疫情,则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责任方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疫情发生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或有关工期、造价的补充合同

       在疫情发生后,特别是春节后新签订施工合同或有关工期、造价的补充合同时,双方应当考虑人工、材料供应和经济形势变化对造价、工期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想在将来主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可能将无法满足“不能预见”要件。

       ——项目在复工后发生人员传染

       如果项目复工后,有项目人员意外感染新冠肺炎病毒导致该项目被要求停工、隔离,损失重大的,该情形属于“意外事件”,无法达到免责效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有义务防止疫情传播,如果是违反行政命令、行政程序要求私自复工,或者复工后未能按照行政部门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则过错责任更大。

       ——非因疫情直接导致的违约

       比如建设单位受疫情影响收入锐减、经营恶化,导致无力支付工程款,虽无主观拖欠的恶意,也不得依据不可抗力免责。


贷款合同

       问:借款人能否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或要求延期还款?

       不能。贷款合同中,借款人承担的是金钱给付义务,而金钱属于种类物,不存在履行不能。受疫情影响,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可能下降,但不会在客观上履行不能,即疫情与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借款人不能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或要求延期还款。抗击疫情,我们与您同在。如果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您向我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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