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和演出行业在疫情中适用不可抗力的启示
整理人:杨东 姚秋玲
新年伊始,随着新冠病毒肺炎在全国蔓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全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启动一级响应措施,国家把此次疫情纳入乙类病毒,采取甲类措施进行防控,其对民商经济活动中合同的履行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此次疫情发生后,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发布了《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停止影视剧拍摄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影视制作公司、影视剧组及影视演员,暂停影视剧拍摄工作。 下文将从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着手分析,重点对于影视和演出行业在此次疫情中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以及带来的相关启示展开论述。
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由此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凡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均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异同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形。但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往往更为严重,通常构成履行不能,其免责是法定的。而情势变更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需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需要由人民法院给予认定。 三、此次疫情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 此次新冠肺炎感染的疫情属于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应是一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客服的不可抗力。 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于2月10日,就疫情致使合同内容不能正常履行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其明确疫情“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 一、需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际的影响。 以2003“非典”疫情为例,最高院公报案例“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中,在中佳旅行社履行了自己义务后,孟元以出现“非典”疫情为由,要求与中佳旅行社解除合同并全部退款。最高院认为,“当时我国虽然出现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原告不能以当时‘非典’疫情的出现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上述案例中,虽合同履行处于“非典”疫情期间,但该不可抗力事件并未对合同的实际履行产生影响,故而不可适用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免责。 不可抗力的免责适用不是绝对的。在此次疫情中,因政府采取相应管制措施,各行业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有些行业在承受着高额租金的同时又因受疫情影响生意惨淡。前段时间,各地房地产租赁协会纷纷发出了致业主的减租倡议书,很多承租人也向业主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申请减免租金的请求。但需要认识到的是,虽然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如果承租人并没有因为疫情影响租赁合同目的实现以及房屋的正常使用,贸然以不可抗力为由来要求减免房租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 二、需尽到及时通知和证明义务。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若适用不可抗力一方没有及时履行通知及证明义务,将不能因“不可抗力”条款而免责。
不可抗力适用的法律后果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因此在不可抗力事件下,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且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请求诉讼时效中止。 二、部分或全部免责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因此,这里免除的责任,是指企业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范围取决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范围,并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如果不可抗力只对合同部分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那么免责范围应当是限于因这一部分义务未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对于剩余部分义务当事人仍然应继续履行。如果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一时不能履行,那么免责范围一般应限于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认为当事人可以不再履行合同。 三、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履行的,并非都能够当然予以解除,只有达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能够予以解除。 如何判断是否已经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需要结合合同种类、具体履行内容、疫情妨碍合同履行的程度予以综合判断。例如,预订年夜饭或者其他春节期间聚餐宴席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消费的,此时即可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予以解除。但对于长期租赁合同,因为仅是在疫情期间受到影响,故并不能认定为目的无法实现而要求解除。
影视和演出行业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一、艺人或演员的演艺合同可否解除 1.艺人或演员若被确诊或疑似为新冠肺炎,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演艺经纪和演出合同均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替代性,受疫情影响,影视剧拍摄的暂停和演出的取消会导致艺人、演员的演艺活动停止。若艺人或演员被确诊或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因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2.若因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而拍摄和演出计划有变,应视防控要求而定 若因疫情防控达到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则一般情况下应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在疫情防控要求发生变化导致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艺人或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仅因害怕被传染而拒不履行合同则不再属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形,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停拍影视剧、取消演出可否要求出租人减免场地租金 对于影视行业来说,签订的多为较长期场地租赁合同。因疫情期间防控要求而停止拍摄,若导致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承租人可以依据《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但若疫情未直接阻止合同的履行,而继续履行将会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则当事人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合同,请求减免疫情期间的场地租金。 对于演出行业来说,签订的多为某场次或某些场次的短期场地租赁合同,比如演唱会、话剧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大量演出不得不取消,该类合同应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方可主张解除合同,根据违约责任的承担,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合同款项。 2003年,杭州鸿艺文化传播公司拟举办“2003龙禧之夜”演唱会。厦门奋发公司以23万元买下演唱会的冠名权,并支付了定金。因非典疫情爆发,杭州市政府发文暂停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因此演唱会取消。“非典”过后,厦门奋发公司状告杭州鸿艺文化传播公司违约,要求退还两倍定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认为“非典”属于不可抗力,因非典导致演唱会取消,应解除双方合同,且杭州鸿艺文化传播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疫情对影视演出行业投融资合同履行的影响 从投资人角度看,影视和演出行业的投资人需要直面因疫情防控而关、停项目导致的损失,由于项目无限期撤档停工,导致场地、工作人员档期、演员档期等发生巨大变化,投资回款周期延长、投资回报率折损。 在合同中无相关条款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已出资的投资合同,需要各方沟通协商解决回款时间、回报率等事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规定,合理分担责任和损失;对于未出资的投资合同,则应判断投资项目是否受疫情影响已不能推进,是否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程度,若确实存在此类特殊情形,可以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解除合同,若并非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则不能仅因疫情而延迟或拒绝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 四、疫情结束后,仍应注意的问题 疫情结束后,虽然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但影视行业及演出行业中,演员的档期冲突仍会对合同履行产生极大影响,即在先和在后的演艺合同可能会同时处于可以履行的状态。 故在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情形产生后,艺人和演员若主张解除合同,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提供相应证据,及时采取减损措施;若主张合同延期履行,需要与在先及在后的演艺合同各方充分协商,保证合同履行的可能性,避免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艺人和演员也可利用停工期间调整身体状态,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为今后的工作积蓄力量。 根据《合同法》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此,接到通知的影视公司、演出公司等,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就损失扩大的部分亦无权要求演员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次疫情对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启示
一、完善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尽量详细及明确 合同中完整的“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应当包括: 1.将某些事件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或“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事件”,通常以非穷尽式列举的方式书就。常见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三方面; 2.适用本条款的一方必须履行的通知义务或程序;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后果,如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不再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解除合同等。 经过此次疫情,我们建议将非典、新冠肺炎疫情及类似事件以明确列举的方式涵盖在“不可抗力事件”内。对于演艺合同和演出合同,还可以增加艺人和演员的身体原因等。 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和证明义务 1.通知内容。一份标准的“不可抗力”通知,通常应当包含以下要素:1)说明发生了本次疫情事件;2)已遭受的行政防控措施,如停工、停产、交通管制、取消赛事等;3)本次疫情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如一项或几项义务不能履行,合同丧失履行基础等;4)说明己方诉求,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延迟履行、分担损失或启动协商机制;5)明确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6)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减损义务,如停止履行、防止损失扩大;7)寻求谅解并明确己方的联络方式。 2.通知方式。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电子邮件和邮寄的方式。通知的文件表头应注明通知的目的和通知发出的时间。通知的送达地址和方式应当与合同的约定一致。通知发出方应当保留送达文件和妥投凭证以作举证之用。 3.证明义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交政府部门的命令或通知文件作为证据。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证明文件:一是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事实性证明材料,如宁波市贸易促进委员会已就此次疫情为3家企业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二是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如政府要求工厂转产抗击新冠肺炎的物品的转产命令,政府要求建筑工地停工、隔离的停工令、隔离令,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为防控疫情取消赛事、比赛或演出的命令,交通部门的交通管制命令等。 综上,此次疫情虽然在一定情形下构成合同主体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的依据,但司法实践中,该抗辩能否够获得法院支持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判断个案情形。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完善的不可抗力条款,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尽到通知、证明义务,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只有及时地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才能在争议中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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