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新闻中心
舟之动态
法律观察
热点资讯
以案释法
律师札记
  联系方式 更多>>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85711952
传真:010-8571195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41号嘉泰国际
         大厦A座1212
邮箱:admin@zztlaw.com
邮编:100025
  舟之视界


舟之视点|从电子劳动合同看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
来源:    发表日期: 2020/3/18    阅读次数: 481

从电子劳动合同看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


       2020年3月4日,为答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以下,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下称“《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有关电子签名涉及的法律问题介绍如下:

电子签名的含义

        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且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其中的“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的使用

       对于合同或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

       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约定使用,当事人则不得仅因为其采用了电子签名而否定文书的法律效力。

       但是,法律也明确了电子签名不适用于下列文书: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的条件要求


       法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此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的实例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个人某些情况下的验证码、指纹及虹膜的电子提取信息均可以视同为电子签名;

       ——扫描公章加在电子合同之上;

       ——通过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第三方”)进行。合同一方在第三方进行认证后(会取得“电子签名认证证书”),通过第三方提供的程序对电子合同进行签署;签署完毕后合同对方将收到相应的通知(一般会有账号、密码),合同对方根据相应账号密码登录后完成签署。而后双方可以通过第三方取得签署后的合同。


       律师建议:对于较大的项目,为避免后续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纠纷,或者为便于在产生争议后及时取得有效证据,应尽可能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亦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司法案例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64号

       原被告通过合拍在线网站(一个电子合同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申请数字证书等中介服务)在线签署了《借款及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协议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直接认定了该《借款及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协议书》合法有效。

       [2016]云0111民初3711号

       原被告双方在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的运营的在线交易平台上以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因该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昆明市官渡区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通过第三人的电子交易平台,分别与电子交易平台经营者、管理者签订合同,约定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签订合同的,则交易双方形成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电子合同为有效。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业务领域      |     律师介绍      |     新闻中心      |     经典案例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0101564号
电话:010-85711952 传真:010-8571195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41号嘉泰国际大厦A座1212 邮编:1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