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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专题|疫情对诉讼时效、诉讼程序的影响
来源:    发表日期: 2020/3/18    阅读次数: 462

疫情对诉讼时效、诉讼程序的影响


       岁末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下称“疫情”)肆虐祖国各地,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造成了严重破坏。因防控需要,各行业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停产停业措施,为此产生了部分争议纠纷。


       而为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司法审判工作所面临的特殊情况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下称“通知”)。

       该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提出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并就上述所涉各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立足于该通知,为解答各方关于疫情对诉讼时效、诉讼程序所产生影响的疑问,本所律师特此对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及分析,希望对涉诉各方有所帮助。


诉讼权利篇


情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故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可能存在以下影响:

——诉讼时效中止

       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当事人确实因为疫情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构成不可抗力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六个月。而对于当事人所遇疫情是否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院对于不可抗力的判定,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凡是行使请求权存在可能性的,法院均不会仅仅因为存在疫情就判断构成不可抗力,而会充分考虑疫情和不能行使请求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诉讼时效不中断

       疫情防控并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因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其直接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疫情防控期间不属于上述任何种情形,所以诉讼时效不中断。

疫情对相关诉讼期限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疫情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期间利益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因疫情而不能在法定诉讼期间和指定诉讼期间内完成相关诉讼活动,申请顺延的,考虑到此次疫情在特定地区已构成不可抗力,人民法院会着重审查该疫情与当事人耽误期限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限顺延的条件,法院应当批准其申请并确定顺延的期间。顺延期间的长短应以实际耽误的期间为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疫情对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确实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举证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延长

因疫情而无法参加诉讼的人员

申请中止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故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或其他被依法隔离人员,因此而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

疫情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影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在证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时,可以通过书面证言、在线庭审等视听传播技术手段作证,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可延期审理,确保案件裁判公平公正。

       所以,考虑到疫情防控的需要,法院在此期间开庭一般会采用书面证言和在线庭审等视听资料结合方式来调取证人证言

疫情对审判方式的影响

       依据该《通知》,网络庭审将成为防控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模式。此种模式具备便捷、高效的特点。

律师提示:当事人在参加网络庭审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按要求选定技术设备;

       二、收到法院通知后及时安装网络庭审设备软件并进行调试;

       三、选择密闭、安静的环境开庭;

       四、参加网络庭审,需注意着装仪表;

       五、遵守人民法院网络开庭的庭审纪律,未经法庭允许,周围不得有闲杂人员;

       六、庭审前,准备好身份证件,以备人民法院核验身份;

       七、庭审前,及时完成证据的上传工作,以便庭审的顺利进行。

情防控对合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此次疫情牵涉范围广、涉及人数众多,所以在主张不可抗力时,要将所在地政府颁发的各项通知、文件作为证明可不抗力发生的证据。另外,应尽量提供第三方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构成了根本阻碍。最后,对于身患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而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文件,均是对不可抗力最为客观的证明,建议妥善留存。

律师提示:考虑到法院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建议凡是能够按期履行的须按期履行,凡是通过努力能够部分履行的也应尽量积极去履行,确实不能履行的,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尽可能减少对方损失,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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