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专题|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如何防止诈骗?
疫情发生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分批次发布典型案例,总结了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以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同时向人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警示违法犯罪。 已发布的典型案例相对集中在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几个罪名上,其中诈骗罪的比重最大,截至3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犯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数更是超过50%。 之所以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诈骗犯罪频发,正是由于人民群众存在各种治病防病、寻找工作、善心捐助之急,以及对防控物资、复工复产、远程教育培训等之需,而被诈骗分子大加利用。因此,疫情防控期间的诈骗犯罪出现了虚构提供防护物资的特别突出、犯罪手段网络化、犯罪数额大、犯罪区域化等明显特点。 疫情防控期间诈骗犯罪的典型类型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整理,一线的检察官们总结了疫情防控期间诈骗犯罪的十大类型:
一、虚假出售防疫物资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微信、QQ、电话、手机短信等途径,冒用厂家名义、编造厂家代理身份或者谎称囤有医用口罩等,在收取支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拒不发货甚至拉黑微信,或者寄送其他低价值物资,从而骗取财物。
二、谎称筹集善款诈骗 不法分子冒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志愿者协会等名义,提供虚假单位或官方网站、平台等证明,谎称筹集善款投入防疫工作,或者伪造因疫情失去亲人、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博取同情,骗取特定或不特定对象的财物。
三、推广出售药品、保健品诈骗 不法分子假冒政府部门、疾控单位、药物研究机构、公益组织或者“老中医”“养生专家”“权威人士”等,向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推广出售所谓的抗疫情药物、提高免疫力保健品,从而骗取财物。
四、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诈骗 不法分子以老师、学校教职员工名义,在微信群中发布二维码或者提供银行账号,要求缴纳班费、学费、教材费等,或者在网络课堂中插入链接,引诱学生点击从而套取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骗取财物。
五、以单位、企业工作名义诈骗 不法分子冒用单位领导、企业管理者等身份,在内部微信、QQ工作群或者采取一对一、点对点联系的方式,以缴纳员工相关费用等名义,要求汇款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取财物。
六、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在网络上复制真实的其他用人单位信息链接,或制作虚假用人单位网站,以缴纳保证金、考试费用、体检费、入职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财物,或以先行垫付资金和“刷单赚钱”“扫二维码领红包”“租借账号获取租金”等为由,套取微信、支付宝账号密码,转走被害人资金。
七、冒充各类客服诈骗 不法分子冒充海关、物流公司、商家、快递等各类客服,以被害人物品因疫情滞留或者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提供资金保证、缴纳相关费用,从而骗取财物。
八、针对公司企业合同诈骗 不法分子谎称可以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或者购买产品货物,假意签订合同并在收取货款、货物后,拒不履行合同,隐匿身份逃避责任,骗取财物。
九、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诈骗 不法分子以虚假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等名义,或者谎称与相关金融机构有合作关系,以无担保、低利率、手续简便、贷还自由等为诱饵,骗取中小企业主、个体商户个人信息,套取资金,或者要求提供贷款保证金、合同审核和公证费用等,骗取财物。
十、以疫情防控检查名义诈骗 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抽查、督查等名义,以防控措施不到位进行威胁,要求缴纳逃避处罚费用、购买不必要物品等,从而骗取财物。 疫情防控期间诈骗犯罪的预防建议 谨防诈骗,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意“朋友圈”,朋友圈里有朋友,也可能有骗子,与不是熟识的人在钱财交往上一定要慎重; 二是选好渠道,不论是购买防控物资,还是奉献爱心慈善捐助,都要选好正规的渠道,切勿轻信以个人名义、非正规渠道售卖物资、组织捐赠; 三是谨慎付款,支付定金、转账、汇款要高度警惕、再三确认,不轻易向陌生人支付货款; 四是留存证据,交易过程中留下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同时写好备注,以防发生纠纷或者被骗留有证据; 五是果断报案,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报案,既为自己追回损失,也防止骗子再去危害他人。 结合检察机关办理涉疫诈骗案件特点,一线检察官们还提出了如下十点预防建议:
一、购买物资需谨慎 防护物资紧缺,网络和朋友圈里的资源可能并不靠谱,应尽可能选择在实体药店、正规购物网站购买。如果是通过朋友圈采购时,应当全面了解对方的资质、信用以及实力,不要因为一时心急,被他人的谎言所欺骗。
二、网络付款需谨慎 对于对方要求先行支付定金、转账、汇款等要求的,一定要高度警惕、再三确认,不要轻易向陌生人支付货款,不可因急切购买心理而轻易交付钱财。要尽可能选择正规合法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
三、捐献爱心需谨慎 爱心捐赠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切勿轻信以个人名义、非正规渠道组织的爱心捐赠活动。
四、见到“特效药物”需警惕 要通过官方网站、国家发布的权威信息,了解特效药种类和药物疗效,时刻关注辟谣信息,切勿轻信和购买“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有症状应当及时就医,不要盲目听信所谓的“专家”和“权威人士”“安利”的产品。
五、网络缴费需谨慎 要加强微信群管理,开启群验证、实名制,防止陌生人随意入群。切勿轻信班级QQ群、企业或学校微信群内线上教学收费、优惠付款等信息。如微信群内发布了收取费用的相关信息,应注意核实,与有关负责人电话沟通确认,切勿急于付款。对于群内出现的其他可疑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企业等有关主体和负责人反馈。
六、网上求职需谨慎 切勿轻信网上刷单、高额返利等信息,警惕要求缴纳保证金、培训费后提供职位的招聘信息。相关信息要及时向劳动人事、人才市场监管等部门确认,避免上当受骗。
七、客服异常需谨慎 切勿轻信物品因疫情滞留或者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提供资金保证、缴纳相关费用的信息,要及时与发货方、物流公司、有关检查检验检疫部门官方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联系,确认物品流通信息。
八、企业复工需防骗 企业复工复产要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物资、资金,防止财物受损。切勿轻信为提供原材料、提供无抵押贷款或快速放款而索要账户信息等服务。对各类复工复产检查也要认真甄别,防止不法分子冒充公务人员向企业收缴“罚款”。
九、保存证据需全面 要做有心人,在交易过程中留下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相关痕迹或者证据。特别是为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转账付款的时候一定要写好备注,是“购买口罩的定金”“购买防疫物资的货款”等。
十、受骗处置需果断 发现违法线索、发生诈骗情况的,要通过相关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私自处置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公民、企业发现疑似诈骗等各类线索,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报案。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诈骗事实存在,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