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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交易规则
来源:    发表日期: 2020/3/23    阅读次数: 517

最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交易规则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上证发[2020]17号通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同日起实施。


以下为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0年第二次修订)

修订条文

   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具体各条文的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内容

1

2.3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存托凭证;

(七)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

5.1.1本所每个交易日实时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并发布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3

7.1因下列突发性事件,导致部分或全部证券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本所可以决定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重大人为差错;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扥等措施。

4

7.4本所对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的决定予以公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7.6本所对证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6

7.8交易异常情况、重大异常波动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暂缓实施条文

   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涉及到的相关条文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

条款内容

暂缓实施内容

1

3.7.2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第(三)项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2

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二)项中“9:30至11:30、13:00至15:0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本所接受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

第三款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3

3.7.4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款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4

3.7.9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限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一款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5

3.7.10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第三款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6

4.2.5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请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停牌及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证券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14:57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第一款中,除股票外的其他证券品种在“开市期间的停牌时段接受申报并于复牌时进行稽核竞价”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修订后全文

   点击下文链接阅读《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全文。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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