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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指南|金融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来源:    发表日期: 2020/3/24    阅读次数: 450

复工指南|金融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3月15日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金融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负责人答媒体问时介绍:


   人民银行于今年1月31日设立了3000亿元抗疫专项再贷款。截至3月13日,人民银行已经发放专项再贷款1840亿元,9家全国性银行和10个省市的地方法人银行累计发放优惠贷款1821亿元,平均每户企业获得优惠贷款4000万元。

   人民银行于2月26日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实现了增量、降价、扩面。截至3月13日,受到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已累计发放优惠利率贷款1075亿元。

   截至3月14日,农发行共支持1649家防疫企业,发放应急贷款535亿元;支持2650家企业复工复产,发放贷款1370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占比达到78%。农行目前累计为252户小微企业1.3亿元贷款展期,为489户小微企业8.7亿元贷款调整还款计划,为933户小微企业62.7亿元贷款提供续贷服务。

   除了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外,金融管理部门特别是银保监会出台了针对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临时延迟还本付息等多项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抗击疫情提供的信贷支持超过1.4万亿元。1-2月份信贷同比增长约1300亿元。

   现将疫情发生以来,为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金融支持政策文件及其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金融支持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 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 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 〕29 号)

  1.加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2.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及新闻发布会解读

   1.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2.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3.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4.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答记者问有关信息:对于住房按揭、信用卡、汽车、装修等个人消费贷款,鼓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客户需求适当调整还本付息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主要受惠对象包括:从贷款性质看,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经营性质贷款,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同时,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参照“6号文件”对企业和个人客户实施临时性延付租金等安排。对于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物流企业车辆,可通过适当顺延保险期限、延期缴纳车险保费等方式给予支持,以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鼓励保险公司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部分保险费用。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

   1.加快资金分配拨付。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较大幅度增加专项扶贫资金规模,新增资金分配测算时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继续保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给予倾斜支持,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脱贫攻坚资金需要,尽可能减少疫情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省级扶贫、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将提前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地方各级安排的扶贫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项目上,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

   2.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解决“卖难”问题。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加大奖补力度。创造条件鼓励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3.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参与东西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有条件地区可加大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助,有条件地区可加大奖补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1.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2.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3.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

   1.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把关,精准认定,避免将未承担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和调配任务、贷款资金未用于扩能增产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要防止层层加码叠加贴息支持,避免出现贷款利率过低甚至负利率带来企业套利、行业攀比、管理混乱等问题。

   2.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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