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之实务|《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登记注册? 整理人:成慧、聂嵲 (摘要:本文梳理了《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下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确定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加负面清单(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管理制度。 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下称“《通知》”),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材料规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做好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实行外资授权登记管理等六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与《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同步实施。 下文即据此整理了《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法律适用 《外商投资法》正式生效后,沿用了近四十年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双轨制”将统一为“单轨制”。即自2020年1月1日起,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下称“《负面清单》”)的领域外,外商投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平等的进入各个行业领域,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实现内外资一致。 因此,除非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事项,将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将同样适用与内资企业登记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适用范围 除外国投资者(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通知》之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登记注册也参照适用《通知》。 登记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无需商务部审批或备案,其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通知》进一步明确,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条件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总局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总局将定期公布外资被授权市场监管部门名单。 登记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负面清单》之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依法取得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核准。 二、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将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分三种情形规范是否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三、信息报告制度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以配合商务部门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不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必要条件。登记机关不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进行审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材料规范 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执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内资转外资)登记注册中提交的材料参照《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执行。对于一些特殊事项,《通知》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 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港澳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其中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的护照,无需线下核实相关证件。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法律文件送达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填表即可)。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企业的,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特别登记事项
——注册资本(出资数额)币种表示。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业类型登记规则。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按照内资企业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并应当标明外商投资或者港澳台投资。 过渡期内变更登记 随着《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施已逾数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合称“原三资企业法”)及其各自的实施条例与细则都将废止。而对于依据原三资企业法所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合称“原三资企业”),《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即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原三资企业既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也可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而对于那些选择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原三资企业,总局在《通知》中亦对其所涉及的相关变更登记流程及事项做出了详细规定。对此,本所律师将结合选择继续保留原形式而暂不变更的原三资企业所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另文专述,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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