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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之实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之重点问题解析
来源:    发表日期: 2020/4/13    阅读次数: 492

舟之实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之重点问题解析

整理人:丁灿平、吴超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剧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呈现出逐年增加的态势。责任比例不清、对损害结果认识不一,促使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较多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以下,笔者将就诉讼中产生争议较多的问题重点展开分析:

医疗费与后续治疗费

有关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主张医疗费时,应提供缴费单据及凭证;在主张后续治疗费时,应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尤其是对后续治疗费的主张,需特别注意,证明的内容一定要明确该费用为必然发生的费用;若证明的费用为选择性发生的费用,则有可能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有关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若实际收入高于上述标准,则在主张误工费时,对于实际收入的证明至关重要,建议可通过提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收入证明、打印个人所得税缴税凭证等方式予以证明。

有关护理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实务中,很多当事人的护理往往是家人护理,对此所产生的误工费不知应如何主张权利,上述规定对此问题给予了直接、明确的规定,即可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对于工资收入损失的证明同上述误工费的建议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有关营养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诉讼中,营养费的赔偿标准通常参照“三期鉴定”的意见。

上述三项费用的赔偿标准,会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予以确定,该鉴定通常称为三期鉴定,即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的司法鉴定。该鉴定申请一般在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时,一并提出。根据鉴定结论的意见,当事人就可以相应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请求。也可以理解为三期鉴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参照的标准之一。当然,若当事人之间可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则三期鉴定可无需进行。

交通费

有关交通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在此需特别强调交通费合理支出的必要性问题。如当事人提交了出租票据或加油发票,欲证明其就医产生了交通费用。对方当事人对费用的合理性支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会结合赔偿权利人的具体伤情,考虑出行方式的必要性,若人民法院认为通过公共交通即可满足出行需求,则已产生的交通费必然存在必要性支出的瑕疵,人民法院将会对已产生的交通费用予以合理酌定。

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有关残疾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在此需指出,对于伤残赔偿金的主张,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经常居住地证明等证据,以便法院按照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标准依法作出判决。

有关被扶养人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此项赔偿需准备及注意的事项基本同伤残赔偿金,只不过系对被抚养人的证明,故不再赘述。

有关残疾辅助器具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需特别强调,本项赔偿也涉及合理性支出的问题,对于合理性支出的把控,遵照客观、公立、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即可。

有关丧葬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通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会参照伤残鉴定的最终意见来主张,伤残级别越高抚慰金的主张数额就越高。但在参照伤残鉴定意见的同时,也会参考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的生活消费标准等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具有相对的裁量空间。

赔偿责任的确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即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通常为:(一)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二)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三)一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一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时的责任认定,会对最终的赔偿责任的确定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种及第二种责任认定,对于赔偿责任的确定通常不会产生异议。第三种责任认定下,赔偿责任比例将会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查明事实进行判定,故当事人在庭审时,要尽可能客观、充分地将事实发生的过程、过错责任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阐述清楚,以便人民法院客观地作出判决。

保险公司作为涉诉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也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伊始,应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案件的共同被告,据肇事车辆保险的投缴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交强险及商业险的理赔范围内,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是笔者基于法律规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所涉及重要法律问题所做分析。文明交通、安全出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才是我们最真切的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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