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支招|怎样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整理人:聂嵲 “明天和意外,你永远不知道哪个会先来”——此次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让人们对生命、对人生有了新的领悟和感触。中国本是对生死有着诸多忌讳的文化,而更加理性的生死观以及生命的无常也逐渐让提前写下遗书、留下遗嘱为更多人所接受。 由于疫情,中华遗嘱库近期暂停了现场接待与登记,开发了“微信遗嘱”的功能。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中华遗嘱库”公众号,点击“情感遗嘱”的选项,人们便可以在填写基本信息后提交留言,并自行选择情感遗嘱的发送方式、递送日期与寄送方式。但中华遗嘱库同时也提示:情感遗嘱是其推出的情感服务,用以传递亲人、朋友之间的叮咛和嘱托,不作为法律意义上的遗嘱。 那么,怎样的遗嘱以及如何订立遗嘱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呢? 遗嘱是个人对于身后事如何处理的交代,其中包括了情感上的以及财产方面的各种安排。其中涉及个人财产的处分包括遗嘱继承或遗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因此,包含有财产处分内容的遗嘱,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都积累了或多或少的个人财富。而近些年来,由于遗产纠纷导致的家庭矛盾屡见不鲜,其中遗嘱往往正是这些矛盾的导火索。今天我们来谈谈订立一份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遗嘱生效的一般要件 一、遗嘱订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对于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需看其在立遗嘱的当时是否具有。也就是说,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而若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继承法司法解释”)中还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三、遗嘱处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四、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不同形式的遗嘱有其不同的生效要件,因此订立遗嘱时需依照法律规定书写/口述遗嘱内容。 遗嘱的不同形式及其特殊生效要件 根据《继承法》第17条之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一、公证遗嘱 应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此种遗嘱办理方式最为严格,也最具法律效力。 继承法司法解释中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继承法》第20条也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由于其较高的效力,订立的过程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也更为严格。根据《遗嘱公证细则》,公证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二、自书遗嘱 即遗嘱人以书面形式亲笔订立的遗嘱,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且确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 指非由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指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器材录制保存的遗嘱。由于录音遗嘱有易被伪造和剪辑的性质,因此立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口头遗嘱 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他注意事项 一、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不难看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在遗嘱订立中十分重要,但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些人不可以作为遗嘱订立时的代书人、见证人,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因此,由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律师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是一个较为稳妥的选择。
二、遗嘱须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若未保留,在进行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关于该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判定标准,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打印遗嘱” 即遗嘱人将遗嘱以电子形式编辑完毕后再以书面形式打印出来,在最后落款处签名、标注日期的遗嘱。由于法律对打印遗嘱并无明确规定,且其若非遗嘱人自行编辑,可能存在曲解、误解、篡改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因此不可直接认定为自书遗嘱。但若打印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所有要件,则可将其认定为代书遗嘱,此时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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