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支招|离婚纠纷案件之重点问题解析 整理人:吴超 婚姻与家庭是人类社会维系、繁衍和发展的纽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也潜移默化的发生了改变。家庭矛盾增多,离婚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本文就离婚纠纷案件所涉重点问题予以分析。 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婚外情。通过以往对离婚案件的办理,发现婚外情是导致离婚的首要原因。 ——家庭暴力。包括行为暴力与情感冷暴力。 ——闪婚闪离。对婚姻不慎重的态度,盲目草率的行为,致使出现大量的闪离。 ——“被离婚”。所谓被离婚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为了购买二套房、获取征地补偿、躲避债务等进行的离婚行为。 ——生活恶习。包括赌博、酗酒、吸毒等。 ——其他。如婆媳关系、夫妻生活不和谐、感情破裂等。 离婚纠纷案件所涉争议焦点 一、有关子女抚养权问题 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是离婚案件中原、被告争议焦点较多的问题之一。 (一)关于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上述司法解释,对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且对于由男方取得抚养权的情形进行了除外规定;故对于男方而言,若欲取得抚养权,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女方存在不适合抚养的情形进行举证。 (二)关于两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对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通过提交医疗证明、户口簿、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入学情况证明等予以证明。 二、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合法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哪些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哪些财产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对于相关财产的证明 法律条款虽已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定义,但在实务中,当事人通常面临对共有财产或一方所有财产举证困难的问题。本所律师建议对上述共同财产或一方所有的财产的证明可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证明:关于共同财产,可通过提供不动产登记证、银行凭证、动产登记证、银行流水明细等途径对此予以证明;关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可通过提供婚前财产协议、书面遗嘱、医疗证明、赔偿所涉法律文书等予以证明。 (四)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 人民法院在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理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有关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关于共同债务问题集中争议焦点系是否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之债。本所律师建议可通过提交借款协议、银行流水、发票等证据对此予以证明。 四、有关婚姻存续期间,婚姻过错方的过错责任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通过上述法规规定可知,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要求过错方就其过错行为向无过错方进行赔偿。如何证明过错一方的过错责任,也是离婚纠纷案件中的难点。离婚案件中,过错责任通常表现为虐待、遗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重婚等情形。对此,本所律师建议可通过报案证明、诊断证明、录音录像、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五、有关隐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离婚时,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仍可通过诉讼的途径,即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救济。并且对上述过错方应负之过错责任也予以了明确。对于上述过错责任的证明,本所律师建议可通过提交过户交易单据、财产产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其他问题 一、关于判决离婚后的再婚时间问题 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可立即登记结婚。因一审判决存在上诉期限,一审判决并未在发放时即生效,故当事人不得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立即登记结婚,而应在确认一审判决生效后,方可再行结婚登记。 二、关于彩礼返还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规定的第(二)、(三)项规定,在闪婚闪离的案件中表现的较为突出,当事人在涉及彩礼返还的问题时,还应对此予以举证证明。 三、关于探视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当事人在离婚后,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均应积极履行探视权或义务。 离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离婚对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将造成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影响很大;同时,离婚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此,还望人们审慎对待婚姻,严于律己,忠于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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