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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之视点|电子遗产继承制度之初探
来源:    发表日期: 2020/4/24    阅读次数: 506

舟之视点|电子遗产继承制度之初探

作者:聂嵲

电子遗产,也可称为网络遗产、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如以互联网为承载形态的文字作品、资料、图片、影音、虚拟货币、用户账号密码和游戏装备等。

根据中华遗嘱库的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8月底,已有236名90后通过该平台订立遗嘱,需要继承的遗产除了存款之外,还包括大量的电子遗产,比如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

法律需要与时俱进,电子遗产能否被继承、如何继承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热议的问题之一。

我国电子遗产继承制度之现状

电子遗产的出现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当今互联网经济体系如此庞大,网络财产也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有关电子遗产的继承问题至今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立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仅对实物财产进行了规定,并未提及对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进行继承的问题。尤其是与电子遗产息息相关的《继承法》自1985年1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那时的立法者显然不会考虑到三十多年后会出现电子遗产这一名词,因此出现了法律短板,难以适应新时代的新情况。

但与电子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律缺失相对应的是,早在2008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中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由此我们认为,对个人网络财产的合法性,国家持肯定态度,只是在继承立法方面还存在空白。

在实践方面,由于电子遗产存在多样性、无形性及不确定性等特点,电子遗产的价值难以准确估计,大多数的价格为网络运营商的“一言堂”,侵害了被继承人、继承人的权益。另外,继承人难以找到被继承人所有的电子遗产。即使找到,还存在网络运营商不配合、被继承人在注册账号时填写的身份信息不真实导致难以匹配等情况。

国际电子遗产继承制度之现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发布《保存数字遗产宪章》,其中对数字遗产做了明确定义:“数字遗产由人类的知识和表达方式的独特资源组成。它包括以数字方式生成的或从现有的模拟资源转换成数字形式的有关文化、教育、科学和行政管理的资源及有关技术、法律、  医学及其他领域的信息”;同时,该宪章还提及了防止数字遗产消失的必要性、措施以及会员国的责任等。

除此之外,许多国家在电子遗产继承的立法上都做出了相应努力。

美国对电子遗产继承问题的关注始于2004年,在一位牺牲士兵的父母诉雅虎公司一案中,这对父母要求雅虎公司将死者的账号及密码告知他们,被拒绝后将雅虎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雅虎公司将死者账号中的日志、邮件、照片等信息刻录成光盘交给死者的父母,但不告知他们雅虎账号及密码。此案终结后,美国的几个州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其中俄克拉何马州于2010年出台法律:“对于死者上传的数字相片、往来的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网络账号等,死者如果在生前没有对去世后的网络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理说明,俄克拉何马州的地方法院将有权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实际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该法条明确规定了继承人对电子遗产的继承权。

韩国立法规定,网游中虚拟的角色和虚拟的物品(例如道具等)不属于服务商,网络财产有自身独立的实际价值,服务商只是为其提供了保管的平台或空间,网财归属网络用户。这与我国许多网络运营商在其服务器中“一手遮天”的情形大相径庭。

德国公民在继承电子遗产时,与继承一般财产无二,均要缴税。此外,在评估具有实际货币兑换价值时,被继承人的网络财产作为电子遗产将有十年的法定保护期限。

完善我国电子遗产继承制度之思考

作为立法机关,应当与时俱进,在现行法律中明确电子遗产作为公民可继承遗产的合法性,只要是被继承人合法取得的,继承人都有权继承。此外,还应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使地方法院在判决电子遗产纠纷案件时有例可循。

作为网络运营管理部门,应当针对电子遗产价值难以估算这一现状尽快建立电子遗产价值评估机构和评估体系,将电子遗产的评估精细化、体系化、标准化。此外,还应当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保障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网络财产所有人的个人,应当在注册账号时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性。2018年《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一文中有规定:“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由此可见,如果与网络运营商出现纠纷,注册时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就显得十分重要。

截至2019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8.54亿,如此庞大的人数下隐藏的是难以估算的网络财产。尽快建立、完善与之相关的电子遗产继承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包括法律人在内的各方所期待的。

参考文献:

[1] 易茜,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2] 王明伟,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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