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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从阅文的“奴隶合同”到生活中那些霸王条款
来源:    发表日期: 2020/5/12    阅读次数: 684

律师支招|从阅文的“奴隶合同”到生活中那些霸王条款

原创 聂嵲

近期,一条关于阅文集团“奴隶合同”的新闻刷屏了朋友圈和微博。起因是阅文集团高层更换,腾讯公司接管集团,要求与在集团旗下网站连载网文的作者签署新的合同,随后该新合同被爆出,其中包含的数条“霸王条款”引起网友的激烈讨论。

这些条款包括:

1.作者将版权独家授权给阅文直至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满之日止(即作者去世后50年);

2.作者与阅文不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除稿费外阅文无需为其支付五险一金等其他福利;

3.阅文可将作品免费公开,无需作者本人授权,然而合同同时规定作者的版权收入为净利润(网站的直接收入扣除平台运营成本)的一半,即作者还需承担平台的运营成本,若直接收入少于或等于运营成本,则作者很可能付出劳动却得不到报酬;

4.若作品不符合阅文要求,阅文可自行委托第三方续写作品。

……

阅文集团随后进行了辟谣,声称该合同并非新团队起草,为历史遗留问题,对合同的具体修改将在系列恳谈会和作家调研后确认,在1个月内推出新版合同。毫无疑问,此事在给出作者和网友一个满意答复之前,将受到持续关注。

其实,这个事件中涉及的霸王条款还仅仅只是冰山一角,不仅是作家这一群体,包括你我在内的每个人在生活的各方面都曾或多或少地被霸王条款侵犯过合法权益。

什么是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标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霸王气质”源自于其“未与对方协商”的单方性,而这违背了合同订立需遵守的公平、自愿的原则,因此,并不是只要当事人签署了格式条款就必然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体现“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法律原则,《合同法》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及格式条款本身都明确规定了相关要求和限制。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守的要求

1.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  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原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综上,霸王条款通常指的正是那些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格式条款。生活中最常见的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通常是为了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权利。由此可见,霸王条款相关主体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条款为格式条款,并且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常见霸王条款解析

以下,笔者将就消费领域有关行业中数个常见的霸王条款进行分析,并给出维权的法律依据及建议。

餐饮行业

“收取开瓶费”、“包间设置最低消费”

此类条款我们见到的频率很高,甚至已经快习以为常,而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国消费者报》时,明确表示这些条款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以上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法》有关无效的格式条款的规定可以在大多数针对霸王条款的维权活动中引用。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无论是收取开瓶费还是收取包间最低消费,都属于上述法规中提及的强制交易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遭遇此类霸王条款侵权时,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规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

零售行业

1.  “存包丢失概不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寄存柜、自提柜虽然是免费提供服务,但是不可以此免责。消费者的财物丢失,属于经营者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经营者理应为此承担责任。

2.  “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也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除了特殊商品或服务外,因质量问题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退换服务是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这一条款免除了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霸王条款。

3.  “本商场拥有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该条款剥夺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扩大了经营者自身的权限,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上规定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旅游行业

1.  “旅行中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由游客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平原则,出现不可抗力产生的额外费用应该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分担,该条款要求消费者自理费用,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不符合《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2.  “此行程仅供参考,本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合同法》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可以变更合同,而旅游行程则是旅游合同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消费者最看重的一部分。若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更改旅游行程,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该条款则意在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因此属于霸王条款。

住宿行业

“丢失房卡,须赔偿200元”、“损坏茶杯,赔偿100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 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损坏他人财产应当折价赔偿,折价是参考市场价及该物品的折旧情况所得出的价格,而经营者标出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更不提物品的损耗。此外,经营者在适用该条款时,常常未尽到充分的说明义务,比如只是在前台的手册中提及或是印在房间的某个小卡片上,消费者通常不会注意到,经营者也不会主动予以说明,只有在消费者损坏了财务时才会以此为理由索赔,向其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赔偿费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只有提高法律意识,在遭遇侵权时勇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能够遏制各行各业少数经营者的歪风邪气,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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