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述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20年4月2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这是自2015年国务院批复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来的第五批。至此,我国已共有10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什么是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下称“综试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旨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新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目标在于复制推广以下经验: 一是构建六大体系,包括企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信息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体系,一站式的在线金融服务体系,全程可验可测可控的智能物流体系,分类监管、部门共享和有序公开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以及为企业经营、政府监管提供服务保障的统计监测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 二是建设线上“单一窗口”和线下“综合园区”两个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汇聚物流、金融等配套设施和服务,为跨境电子商务打造完整产业链和生态圈。
哪些城市已设综试区 截至2020年5月,国务院共批准设立了10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其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例如,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一、按批次划分 第一批: 2015年3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杭州市成为全国首个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 第二批: 2016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包括: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 第三批: 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包括: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 第四批: 2019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包括:石家庄市、太原市、赤峰市、抚顺市、珲春市、绥芬河市、徐州市、南通市、温州市、绍兴市、芜湖市、福州市、泉州市、赣州市、济南市、烟台市、洛阳市、黄石市、岳阳市、汕头市、佛山市、泸州市、海东市、银川市。 第五批: 2020年4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包括:雄安新区、大同市、满洲里市、营口市、盘锦市、吉林市、黑河市、常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宿迁市、湖州市、嘉兴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庆市、漳州市、莆田市、龙岩市、九江市、东营市、潍坊市、临沂市、南阳市、宜昌市、湘潭市、郴州市、梅州市、惠州市、中山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崇左市、三亚市、德阳市、绵阳市、遵义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延安市、天水市、西宁市、乌鲁木齐市。 二、按省级辖区划分 北京市 上海市 天津市 重庆市
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汕头、佛山、梅州、惠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 浙江省:杭州、宁波、义乌、温州、绍兴、湖州、嘉兴、衢州、台州、丽水 江苏省:苏州、南京、无锡、徐州、南通、常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 山东省:青岛、威海、济南、烟台、东营、潍坊、临沂 福建省:厦门、福州、泉州、漳州、莆田、龙岩 辽宁省:大连、沈阳、抚顺、营口、盘锦 四川省:成都、泸州、德阳、绵阳 湖南省:长沙、岳阳、湘潭、郴州 河北省:唐山、石家庄、雄安新区 河南省:郑州、洛阳、南阳 安徽省:合肥、芜湖、安庆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赤峰、满洲里 吉林省:长春、珲春、吉林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绥芬河、黑河 江西省:南昌、赣州、九江 湖北省:武汉、黄石、宜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崇左 海南省:海口、三亚 贵州省:贵阳、遵义 云南省:昆明、德宏 陕西省:西安、延安 甘肃省:兰州、天水 山西省:太原、大同 青海省:海东、西宁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有哪些主要优惠政策 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下称“综试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最具含金量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无票免税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于综试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核定征收
根据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对于综试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是: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三、通关便利化政策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对于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采用诸如下列更为便利的措施进行监管验放,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而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其中,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转关商品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电子清单。 四、放宽进口监管条件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以及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三)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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