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看私募|警惕对私募基金业绩的公开报道和宣传 私募投资基金 顾名思义,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而“非公开”的重点,一在于特定对象,二在于合格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然而,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报道和宣传某些私募基金产品业绩和业绩排名的文章一直屡见不鲜。 
协会郑重提醒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2020年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宣传月”中,基金业协会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以下公开报道、宣传私募基金业绩的行为: 一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公众传播媒体,或组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活动,以及通过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单只基金业绩等基金信息。 二是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堪称神话”、“一骑绝尘”等误导性措辞和陈述。 三是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披露单只私募基金业绩,公开发布私募基金排名、评级结果。私募基金业绩的比较应采用全面、客观、可验证的数据来源,应用具有可比性、公平性、独立性的方法。(例如,某公众传播媒体上曾出现:百亿私募代表产品2019年上半年业绩榜单,XXX等X家私募旗下产品平均业绩超过XX%。) 
基金业协会号召广大投资者访问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以及协会微信公众号(CHINAAMAC),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公示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格投资者 让我们再来重温一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定义: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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