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行政复议法》修订重点
2023年8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 2023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所律师曾从实务操作角度整理《不服行政决定怎么办?——行政复议法重点解读》一文,现根据2023年新《行政复议法》的最新内容予以更新(红色标注文字为新增或修改之内容)。
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可以提出复议的情形 申请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申请附带审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1.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述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行政复议程序先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管辖 2023年新《行政复议法》明确了由“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且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具体如下表: 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案件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政不服的。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 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 国务院部门
| (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务的。 |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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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的权利 •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申请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要求复议机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除外); •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并且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流程 重点修订内容: 增加了“调解”程序:可以进行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增加了“和解”程序: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增加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增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增加简易程序: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增加了申请最长期限,即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的可能结果 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处理 认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本机关有权处理的);或者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本机关无权处理的)。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变更行政行为: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二)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违反法定程序; •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三)不撤销行政行为,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四)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 •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五)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六)维持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七)视为没有证据、依据 对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责令被申请人: •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依法给予赔偿(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 •采取补救措施; •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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