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说热点|到底可以查几年?——税款追征期最全汇总 国税总局回应 国税总局终于出来回应了,近期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遭遇长达30年的“补税”热搜大体可以告一段落了?而具体事件的不够公开以及回应的不够明确,人心惶惶大概也是难免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回应税务“倒查30年”:无倒查20年、30年安排 时间:2024-06-19 来源:央广【字体:大中小】 打印 分享 近期,有反映部分地区发生税务部门针对企业纳税问题“倒查30年”及要求企业补税的情况。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已关注到相关反映,也充分理解广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关切。 上述负责人强调,首先,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近期反映的有关查税补税,有的是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按程序进行催缴,有的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政策适用风险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属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
那么,法律明确规定税收到底可以查几年呢? 下文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两份重要批复,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整理出有关税款追征期的最全汇总信息:
三年 1、税务机关的责任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三年内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52条) ——“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实施细则》第80条) 2、纳税人的失误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三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52条) ——“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实施细则第81条》) 3、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追征期为三年。(国税函[2009]326号) 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属于偷税,适用无限期追征。
五年 1、纳税人的失误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特殊情况延长至五年,追征税款、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52条) ——“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实施细则》第82条) 2、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特殊情况延长至五年。(国税函[2009]326号)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属于偷税,适用无限期追征。 思考题: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是否也应有期限限制?追征期外的通知申报,是否可以构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前置条件? 3、行政处罚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第86条)
无限期 1、违法纳税 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52条) ——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63条)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67条) ——骗税:纳税人用假报出口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经过公开的合法的程序,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为。 2、已申报已查处 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无限期追缴税款。(国税函[2005]813号)
附:国税总局重要批复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1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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