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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热点|学生营养餐补助资金市是什么钱?能乱动吗?
来源:    发表日期: 2024/7/5    阅读次数: 112

话说热点|学生营养餐补助资金市是什么钱?能乱动吗?


学生营养餐补助资金被挪用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在作《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指出,2021年至2023年8月,66个县挪用了19.51亿元的学生营养餐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地方债务和其他支出。

当然,这可是审计署审计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做的报告。

那么,问题来了。

营养餐补助资金是什么钱?

这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11月23日印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之后,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启动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财政资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也是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

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

项目一开始,是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国家试点工作,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为699个国家试点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个团场)约2600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每年约160亿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从2011年秋季起,将补助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按在校时间250天计算),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中央财政对落实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食堂建设是重点建设内容,中央财政专门安排食堂建设资金,对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2011年安排100亿元。

同时,支持地方试点。对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地区,鼓励各地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地方试点工作,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这钱应该怎么用?谁来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十余年,为持续巩固前期的试点工作成果,2022年10月31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以及国家疾控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资金使用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各实施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三)收取伙食费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资金监管

(一)各地应加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开展定期审计。指导各实施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各实施学校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息,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膳食补助资金。各级教育部门应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审计发现什么问题?

国务院审计署重点审计了13省159县2021年至2023年8月补助资金231.37亿元,占抽审县同期补助总金额的91%,发现三大主要问题:

01资金被挪用

直接用于解决地方政府的财务困境。有的被直接挪用,66县将19.51亿元用于偿还政府债务、基层“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等支出。有的被变相挤占,41县和1533所学校等通过压低供餐标准、虚构采购业务等变相截留挤占2.7亿元。有的被串通套取,5县教育部门与中标供应商合谋通过供应商分红、捐赠等方式套取4216.02万元,用于发放福利等。

02 供餐单位违规经营

147家供应商和部分学校食堂等供餐单位违规经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供餐。

03餐食采购招标和供餐监管不规范

25县通过违规直接指定、设置不合理条款等方式,确定52家供应商向2605所学校供餐。78户企业或个人通过违规借用资质、伪造资料、围标串标等方式,中标35县的101个营养餐项目。监管权力寻租,相关监管部门和77所学校的工作人员,在供餐监管等过程中涉嫌徇私枉法,谋取个人利益。


这些问题该怎么处理?

《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需严肃处理的情形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二)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三)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四)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

(五)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六)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依法依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要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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