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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析法|法定代表人辞任困境在新公司法下的诉讼救济
来源:    发表日期: 2024/7/18    阅读次数: 4377




法定代表人变更



在新《公司法》此次大幅度修订中,第十条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条款修改不算太起眼,远不如注册资本五年实缴、无监事会的“一元制”公司结构等重大调整所引起的关注度高

然而,在实务中,该条规定可能切实地影响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切身权益。

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施行后适用该规定的首案,探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在面临辞任困境时的诉讼救济途径。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为某集团公司的高管,自2017年起被委派至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23年底,王先生因个人职业规划自集团公司离职。2024年2月,王先生向集团公司和甲公司股东发送《通知函》,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登记,而甲公司一直未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随后,王先生召集临时董事会,议题为免除其董事长职务,重新选举董事长。但由于未能选出继任者,会议未能形成有效决议。

面对甲公司及其股东的不配合,王先生最终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登记事项。







现实困境





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营业执照必须登记事项,且在工商登记未变更前,即使事实上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本案中一样,现实中经常存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已经辞任或辞职,而公司不予配合甚至拒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因其职务行为承担了相应义务,从而可能面临被采取如限制出境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

因此,在事实上已经辞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若不能及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则可能在其法律身份持续存在的期间承担额外的风险。







私力救济





由于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原则上,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的自然人在辞任时若面临本案中的困境,则应当首先进行如下私力救济:

首先,向公司书面表达辞任的意思表示,包括向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公司其余董事发出书面通知函,提出要求公司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主张。

其次,依据公司章程及其它内部规定,完成所有必需的内部决策程序,例如召集或要求召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就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更换、改选形成合法有效的会议决议。

最后,还需尽可能地寻求外部救济程序,例如与公司登记机关沟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事宜,并保留相关证据。

然而,现实中,往往由于内部救济失灵即在内部决策程序中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导致登记机关无法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即使当事人因此选择诉诸法律程序,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由于对此类情形未作明确规定,法院也很难直接做出支持的判决。







法律调整





相较本案所涉事实发生时所适用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在关联的以下条款中做出了相应调整(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可以看出,上述条款内容的修改正是强化了公司在此种情形下的责任以及明确了董事辞任的生效时间,从而赋予了如本案中的王先生在私力救济无法实现时寻求诉讼解决的权利。







诉讼判决





作为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关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首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2024年7月1日就本案做出支持原告王先生的判决。

参考本案,此类案件诉至法院所涉及的如下问题得到了解答:

问题一:被告是谁?——应办理变更而未办理的公司。

问题二:案由是什么?——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

问题三: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被告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问题四:诉讼请求是什么?——要求公司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的登记事项。

法院在该判决中释明:本案中,王某已通过向股东发函、召开董事会等方式尝试变更涤除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始终无果,故王某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因而在公司内部救济失灵的情况下,司法有必要介入予以干预,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王先生的董事辞任通知一经送达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登记。

法院特别指出,因王某辞任后,公司董事人数低于章程规定,在新任董事就任前,王某仍应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若王某任职过程中存在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等情形,公司或其债权人亦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权利救济。







结语



在企业治理的复杂环境中,董事与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法律与实践的挑战。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为辞任者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尤其是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个人在穷尽私力救济程序后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这对于构建健康、透明的企业治理环境,保障个人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辞任难题,个人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勇于维护自身权益,而企业也应遵循法律规范,尊重个人意愿,共同促进企业治理的成熟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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