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关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首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2024年7月1日就本案做出支持原告王先生的判决。
参考本案,此类案件诉至法院所涉及的如下问题得到了解答:
问题一:被告是谁?——应办理变更而未办理的公司。
问题二:案由是什么?——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
问题三: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被告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问题四:诉讼请求是什么?——要求公司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的登记事项。
法院在该判决中释明:本案中,王某已通过向股东发函、召开董事会等方式尝试变更涤除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始终无果,故王某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因而在公司内部救济失灵的情况下,司法有必要介入予以干预,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王先生的董事辞任通知一经送达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登记。
法院特别指出,因王某辞任后,公司董事人数低于章程规定,在新任董事就任前,王某仍应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若王某任职过程中存在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等情形,公司或其债权人亦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