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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之实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适应新公司法的新功能
来源:    发表日期: 2024/7/18    阅读次数: 4400

企业信息公示


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把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全流程法律程序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进行了深度链接。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号“市说新语”近日发布,日前,公示系统已完成升级改造,按照规范统一、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全面上线适应新《公司法》的新功能,更好地服务5000万户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新《公司法》履行相关公示公告。

本文全面梳理并汇总了新《公司法》中对于企业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便于读者有更加系统的了解。





01



公示系统



公示系统是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的应用平台,该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查询和异议等功能,公示信息来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


图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微信小程序


新《公司法》以及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确立了公示系统作为国家级信息公示平台和信用监管支撑系统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公示系统在基础法律中的法定功能。




02



信息公示


新《公司法》新增并明确需要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或公告的规定,共涉及11个条款,分布在第二章“公司登记”、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结算”、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等部分。

其中,主要为以下几类情形:


登记机关强制公示事项

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以下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应当公示之事项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就前述第(四)项中的其他信息,新《公司法》中的明确规定为:


公司出现以下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公告之事项

除前述由登记机关强制予以公示之事项以及公司应当自行公示之事项以外,公司还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就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及注销等程序中涉及的债权人通知或股东会决议在报纸上或者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公示系统公告。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公示系统公告。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进行简易减资的,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内在报纸上或者公示系统公告。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公示系统公告。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登记机关通过公告强制注销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03



法律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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