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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四部门联合发布指引
来源:    发表日期: 2024/11/27    阅读次数: 59

政策速递|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四部门联合发布指引

    2024年11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总工办发[2024]27号),用于指导平台企业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合理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进一步规范协商流程、提升协商实效,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


    2024年11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总工办发[2024]27号),用于指导平台企业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合理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进一步规范协商流程、提升协商实效,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




协商主体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包含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

企业

包括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与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开展协商,可参照本指引。

协商代表

参与协商的代表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代表原则上人数应相等且不少于五人。双方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劳动者代表应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从本次协商涉及的劳动者中推选产生,并履行推荐公示程序。劳动者协商代表应覆盖本企业各区域的各种用工形式,综合考虑政治品行、岗位、工作年限和性别等因素,并优先从各级工会评选的先进模范、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中推选。首席代表应由相关产业工会或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或由上级工会指派人员担任。

劳动者代表参与协商工作期间,企业应提供便利条件,并参照其本人收入水平给予适当补贴。

企业代表一般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应包含涉及劳动者权益部门的负责人。企业采用合作用工方式的,企业代表应包含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责劳动者权益工作的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担任。

如需要,工会可更换劳动者代表,企业可更换企业代表。




协商方式


鼓励企业和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双方积极开展协商。各级企联、工商联及商协会应引导企业积极响应协商要约。


协商

协商由协商代表以协商会议形式进行,包括集体协商、协商协调会、协商恳谈会等多种形式。

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经双方发表意见、澄清观点、磋商讨论后,由双方首席代表提出总结性意见,并就协商一致的意见以书面方式确认。如有未达成共识的内容,经双方同意可另行安排协商,直至达成一致。如最终未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协商双方可邀请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协商会议,见证协商成果达成。

协商会议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成果,应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其中,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协商议题


协商会议前,双方代表应广泛征集各方诉求,共同确定协商议题。


配送企业协商议题

一般包括:派单规则、计件单价、派单数量、配送时限、最长在线时长、休息场所、充电费用、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投诉处理、法定节假日和极端天气补贴等。

出行、运输企业协商议题

一般包括:服务收费、抽成比例、计价规则、派单规则、最长在线时长、作业安全、运费纠纷、保险保障等。

家政服务企业协商议题

一般包括:报酬规则、派单规则、休息安排、劳动安全卫生、保险保障、技能培训、女职工权益保护等。




履行与争议

企业应在协商成果生效后10日内以适当方式向所有适用的劳动者公布,并据此共同遵照履行。

在履行协商成果中发生争议的,协商双方可提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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