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新闻中心
舟之动态
法律观察
热点资讯
以案释法
律师札记
  联系方式 更多>>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85711952
传真:010-8571195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41号嘉泰国际
         大厦A座1212
邮箱:admin@zztlaw.com
邮编:100025
  舟之视界


家事与法|继承权可能丧失吗?丧失后可以恢复吗?
来源:    发表日期: 2024/11/29    阅读次数: 85

家事与法|继承权可能丧失吗?丧失后可以恢复吗?



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五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

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遗弃被继承人不论是否严重,均失去继承权。

而是否符合“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不论继承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胁迫手段,只要导致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歪曲,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继承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

继承权丧失后恢复的情形



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因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绝对丧失,不可恢复。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业务领域      |     律师介绍      |     新闻中心      |     经典案例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0101564号
电话:010-85711952 传真:010-8571195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41号嘉泰国际大厦A座1212 邮编:100025